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黃振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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