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535號
KSDV,109,司促,29535,2020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黃振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