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何玲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計
收新台幣伍佰元,逾期二個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逾期三個
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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