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洪麗卿
債 務 人 王進雄
債 務 人 楊水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已核算未受
償之利息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肆佰零伍元、新台幣貳拾萬肆
仟零玖拾玖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