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923號
KSDV,109,司促,28923,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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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妙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
│001 │11,643元  │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2 │12,025元  │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3 │13,577元  │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4 │7,545元   │民國9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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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