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妙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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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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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643元 │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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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2,025元 │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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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3,577元 │民國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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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545元 │民國9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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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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