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蘇律於1.民國106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0,0
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
4,48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7,6
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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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104480│ │九年十月十八│ │點二三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147644│ │九年九月十八│ │點二三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4480│ │九年十一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九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二│
│ │ │ │ │ │三,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四六│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收取每│
│ │ │ │ │ │次最高連續以九│
│ │ │ │ │ │個月為限。 │
├──┼───┼─────┼──────┼──────┼───────┤
│ 002│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7644│ │九年十月十九│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二│
│ │ │ │ │ │三,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四六│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收取每│
│ │ │ │ │ │次最高連續以九│
│ │ │ │ │ │個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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