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868號
KSDV,109,司促,2886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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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蘇律於1.民國106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0,0
  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
  4,48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7,6
  4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104480│     │九年十月十八│      │點二三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
│  │147644│     │九年九月十八│      │點二三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4480│     │九年十一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九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二│
│  │   │     │      │      │三,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四六│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收取每│
│  │   │     │      │      │次最高連續以九│
│  │   │     │      │      │個月為限。  │
├──┼───┼─────┼──────┼──────┼───────┤
│ 002│新臺幣│蘇律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7644│     │九年十月十九│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三二│
│  │   │     │      │      │三,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零點六四六│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收取每│
│  │   │     │      │      │次最高連續以九│
│  │   │     │      │      │個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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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