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麗紅(原名:劉潘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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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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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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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968元 │95年7月10日起 │18.25% │暨自民國95年8月11日 │
│ │ │至104年8月31日│ │起至民國96年2月10日 │
│ │ │止 │ │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8│
│ │ ├───────┼────┤25,自民國96年2月11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
│ │ │ │ │點65,另自民國104年9│
│ │ │ │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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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0,208元 │95年11月7日起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 │
│ │ │至104年8月31日│ │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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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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