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447號
KSDV,109,司促,28447,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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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麗紅(原名:劉潘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09,968元 │95年7月10日起 │18.25% │暨自民國95年8月11日 │
│  │     │至104年8月31日│    │起至民國96年2月10日 │
│  │     │止      │    │止,按年息百分之1點8│
│  │     ├───────┼────┤25,自民國96年2月11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  │     │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
│  │     │       │    │點65,另自民國104年9│
│  │     │       │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002 │150,208元 │95年11月7日起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 │
│  │     │至104年8月31日│    │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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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