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437號
KSDV,109,司促,28437,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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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鍾振洪 

債 務 人 鍾邱富美

債 務 人 沈佳雯 

債 務 人 謝少華 

一、債務人鍾振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玖仟伍佰參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振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鍾邱富美沈佳雯謝少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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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