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黃鈺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
,㈡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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