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349號
KSDV,109,司促,28349,202012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胡日騰 

債 務 人 胡程勛 

法定代理人 鍾逸陵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胡義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柒
  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