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221號
KSDV,109,司促,28221,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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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2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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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