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50號
KSDV,109,司促,2815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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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杰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楊杰森於民國106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9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
  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
  ,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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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