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佳毓(原名:鍾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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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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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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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6,122元 │95年7月1日起至│18%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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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2,528元 │95年11月7日起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 │
│ │ │至104年8月31日│ │約金。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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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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