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60號
KSDV,109,司促,27860,20201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任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28,948元  │民國109年11月9日   │8%     │
├──┼──────┼───────────┼──────┤
│002 │52,064元  │民國109年11月9日   │10%     │
├──┼──────┼───────────┼──────┤
│003 │44,414元  │民國109年11月9日   │14.88%   │
├──┼──────┼───────────┼──────┤
│004 │16,006元  │民國109年11月9日   │1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