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804號
KSDV,109,司促,27804,202012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0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莊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