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711號
KSDV,109,司促,27711,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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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李育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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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