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二)字,89年度,20號
HLHM,89,上更(二),20,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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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三
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四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 實
甲○○鉅烽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鉅烽公司 )之董事長,為商業負責人,於民國 ( 下同 )七十九年間,以新台幣( 下同 )八百九十五萬元承包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花 蓮酒廠之原料儲倉電氣防爆工程( 下稱:花蓮酒廠電氣防爆工程 ),明知統富工程 行( 登記負責人周賢德,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另案審理中 )係虛設行號, 並未向該行購買任何防爆工程材料,竟於八十年一月間與周賢德( 四十五年一月二 十四日出生 )及已成年之戴榮洲( 改名學洲 )基於共同登載不實之犯意,推由戴榮 洲同時一次以統富工程行名義,虛開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 四紙交與甲○○為進稅憑證,並據此扣抵進項稅額以逃漏稅捐,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不疑有詐,鉅烽公司遂逃漏八十年度一、二月份營業稅共十六萬八千七百零四元。 甲○○再基於單獨之接續犯意,於同年月間同時一次將八十年一月五日、十五日、 二十二日不實之進貨登載於鉅烽公司日記帳上,並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將上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單獨持向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申報鉅烽公司八十年度一月份營業稅成 本。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對於營業稅成本之審核。嗣因統富工程行涉及 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為調查局查獲,轉知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調查始發覺上情。案經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告發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涉有右揭犯行,辯稱:伊擔任鉅烽公司之負責人十餘年 ,伊確實於八十年一月間,向統富工程行購買如附表發票所示之貨品,並安裝於花 蓮酒廠電氣防爆工程,因統富工程行係現貨供應,故伊亦以現金付清全部貨款云云 。
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移送書敘述綦詳,並有花蓮縣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一份、統一發票影本、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案虛設行號相關資料表 、鉅烽公司日記帳( 以上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七二四號案證物卷 )及鉅烽公司經濟部 公司執照影本( 見原審卷第一七四頁 )附卷可稽定。雖被告所負責之鉅烽公司承包 花蓮酒廠電氣防爆工程,有使用不實統一發票上所載之材料物品,並已安裝完畢, 有工程契約書、工程投標單及營繕機電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附卷足憑( 見八十三年 偵字第七二四號案證物卷及原審卷第三十五至九四頁 ),並經原審赴現場勘驗屬實 ,記明筆錄及拍攝現場照片在卷可按( 見原審卷第一一八至一二五頁 ),復經證人 王崑雄( 見偵字第七二四號卷 )、胡遵義( 見原審卷第九九、一00頁 )、簡龍泉



、陳上源( 見原審卷第一二0頁 )證述屬實,然查統富工程行既經查證結果為虛設 行號之商號,而以販售統一發票,謀取不法利益為其業務,業經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移送書載明在卷,被告顯無從自統富工程行購得鍍鋅鐵管、電繩、防爆電氣燈具、 防爆軟管等材料,況統富工程行登記營業項目為鋼筋加工組立工程、建築模板、室 內裝璜、泥水工程業務,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營利事業登記卡附卷可稽( 見八十三 年偵字第七二四號案證物卷 ),何來防爆器材設備出售?顯見被告所使用安裝於花 蓮酒廠前開工程之器材設備應係被告自己之庫存或向無發票之商人收購而來,絕非 向虛設行號之統富工程行購得,極為明顯。雖被告又以價金,伊係以現金分四次交 付王崑雄轉給統富工程行,而證人王崑雄( 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七二四號案證物花蓮 縣稅捐稽處談話筆錄 )、鍾秀英( 見偵字第七二四號卷第十一頁 )亦為附和其言之 證詞,但查統富工程行既為虛設行號,有如前述,自無貨可賣,被告如何須交付價 金與該行,足見證人王崑雄鍾秀英所為之證詞,僅係迴護被告之詞,殊不足採。 又被告在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受調查時雖稱透過王崑雄統富工程行進貨( 見八十三 年偵字第七二四號案證物 ),但在檢察官偵查中却稱統富工程行係伊自己找的( 見 偵字第七二四號第十二頁反面 ),前後供述顯有不符,再參以證人王崑雄所證「甲 ○○是跟我講他是向統富工程行買的」( 見同上卷第十八頁反面 ),已足證明係被 告直接與統富工程行接觸,證人王崑雄並未參與。雖統富工程行名義負責人周賢德 稱,伊未經營統富工程行,是戴榮洲盜用,伊之印章,拿去銀行開戶、設立統富工 程行,已控告戴榮洲盜用印章、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現已為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緝中云云( 見本院卷第五十、五十一頁士林法院八十四年訴緝字第一六 號影印卷 ),惟查證人周賢德在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中供稱戴榮洲拿伊的身分 證去開戶,存摺他拿去了,又稱辦妥公司的事,才跟我講用我名義開公司( 見土林 法院八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卷 ),足見周賢德對虛設統富工程行非不知情,所 供係戴榮洲盜用其印章云云,顯係事後推卸之詞。尤足證明統富工程行為虛設行號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係鉅烽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負責人,有經濟部發給之公司執照附卷可稽( 見 原審卷第一七四頁 ),明知統富工程行為虛設行號無貨可買,如附表所載統一發票 所填寫之內容不實,竟向周賢德戴榮洲販入,而用為進貨憑證,記入日記帳內, 並單獨持以向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營業成本,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 行使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後段之不 實登載帳冊罪,關於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被告 雖不具有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但既與具有該項身分之周賢德戴榮洲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其所為業務登 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二罪間,具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不實登載帳冊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 六十六條第一款不實登載帳冊罪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既與業已起訴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自應併予審判;又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已於八十四年修正,修正後之法定刑度 較舊法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應適用八十四年之舊法,再被告雖使用不 實之統一發票,記入帳冊,並持以申報營業成本,但其確有將各該項器材、設備安



裝於花蓮酒廠電氣防爆工程,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所負責之 鉅烽公司確有各該項器材、設備之付款,惟僅以虛設行號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申 報營業成本,尚難遽論其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惟此部分因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 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原審不察,對被告論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 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犯罪情狀後,量 處有期徒刑八月。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經此教訓 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如同原審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宣告緩刑叁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光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廿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莊 謙 崇
法官 林 德 盛
法官 黃 永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瑞 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廿九 日
附表:
┌─────┬────┬────┬──────┬─────┬─────┐
編│ 統一發票 │ 發票營 │ 買受人 │ 發票日期 │不含營業稅│貨 品 │
號│ 編 號 │ 業 人 │ │ (民國) │之銷售額 │ │
│ │ │ │ │(新台幣)│ │
├─────┼────┼────┼──────┼─────┼─────┤
1│KA00000000│ 統 富 │鉅烽公司│八十年一月十│ 四十萬元│鍍鋅鐵管 │
│ │ 工程行 │ │ 五日 │ │ │
├─────┼────┼────┼──────┼─────┼─────┤
│ │ │ │ │ │ │
2│KA00000000│ 同右 │ 同右 │八十年一月十│ 四十萬元│電纜 │
│ │ │ │ 日 │ │ │
├─────┼────┼────┼──────┼─────┼─────┤
│ │ │ │ │ │ │
3│KA00000000│ 同右 │ 同右 │八十年一月三│ 二百萬元│防爆電氣 │
│ │ │ │ 日 │ │ 燈具 │




└─────┴────┴────┴──────┴─────┴─────┘
┌─────┬────┬────┬──────┬─────┬─────┐
│ │ │ │ │五十七萬四│ │
4│KA00000000│ 同右 │ 同右 │八十年一月十│千零八十四│防爆軟管 │
│ │ │ │ 八日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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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