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秀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
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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