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柏勝(原名:王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柏勝(原名:王培華)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與債
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
&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
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70228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51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9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022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
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0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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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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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0228元 │ │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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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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