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032號
KSDV,109,司促,27032,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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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原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
     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
     按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對人至民國97年3月18日止共
     計結帳114,92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98,848元為自民
     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97年3月18日止之消費款,
     12,474元為循環利息,3,600為違約金。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還款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3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原峰  │自民國97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98848 │     │月19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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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