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08號
KSDV,109,司促,26108,202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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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債 務 人 許彩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柏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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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