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54號
KSDV,109,司,54,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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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劉珍玲 
相 對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 
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俊寬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灃 公司),滯欠聲請人民國107年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含滯納金、滯納利息)共新臺幣(下同)4,503,558元。經 查經濟部登記資料顯示,達灃公司目前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 登記,然按高雄市政府109年7月10日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章程影本,該公司設董事1名王○智,監察人王○義, 惟王○智已於109年7月21日死亡,然達灃公司未依法推舉新 代表人,致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聲請人為依法執行稅 捐之稽徵,實有依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需要,爰聲請選派相 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 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 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 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 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因而增訂該規定。故股份有限公司 有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公 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形,即符合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三、聲請人就聲請意旨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欠稅查詢表、經濟部登記資料、達灃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 司章程、王○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達灃公司108年度 營所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存款資料、發起人 名簿、法人股東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登記資料、10 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等為證,堪信為真



實,足見相對人有董事會無法無召開行使職權之情形。而依 上述證據可認,相對人確實滯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且 處於無法定代理人可送達稽徵文書的狀態,對相對人股東及 債權人權益均有不良影響,是認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加以管理 之必要。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經本院函詢後所提出願 意擔任臨時管理人之律師名單等一切情狀,認林俊寬律師之 學、經歷尚佳,而其經本院電詢後,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 臨時管理人等語(本院電話紀錄參照),而認其擔任相對人 之臨時管理人最適當之人選。
四、依公司法第208-1 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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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