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新峰
原告與被告八德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7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789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依前揭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1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596元(計算式:31,789元-21,193元=10,5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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