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47號
KSDV,109,勞補,24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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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黃桂珠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鈺蓁即聯合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
同)224,585元及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上開
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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