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41號
KSDV,109,勞補,241,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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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王福財 


 
原告與被告進盛工程行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神岳等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455,6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能工作損失(工資補償)240,000元,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761元(計算式:15,454元-1,693元=13,7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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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