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10號
KSDV,109,勞執,51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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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秦承志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年10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9年11月6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60,000元」之內容,於8,582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10 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勞退等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 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 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0 月13日函暨同年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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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