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09號
KSDV,109,勞執,50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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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JUMINI咪妮
      MASRURI 如利
      ITA PURWATI 艾塔
      ROCHIMIN 希敏
      SUTIKNO 蘇堤
      YOGA ARIF WIBOWO 宥嘉
      MARDIYANTO TRIO 特里歐
      AHMAD SEFTIAN HUDAYA 堤彥
      SUSILO 亞羅
      TRAN VAN BANG 陳文平
      BUI THE LANG 斐氏良
      KARYONO 卡尤諾
上列十二人 李明益法扶律師
共同代理人
相 對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以現金給付勞方如附表所載之資遣費」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10 月1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等 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 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 10年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
│編號│姓 名 │金額 │
│ │ │(新臺幣)│
├──┼──────────┼─────┤
│ 1 │JUMINI │ 65,484元 │
│ │咪妮 │ │
├──┼──────────┼─────┤
│ 2 │MASRURI │ 39,072元 │
│ │如利 │ │
├──┼──────────┼─────┤
│ 3 │ITA PURWATI │ 62,046元 │
│ │艾塔 │ │
├──┼──────────┼─────┤
│ 4 │ROCHIMIN │ 38,180元 │
│ │希敏 │ │
├──┼──────────┼─────┤
│ 5 │SUTIKNO │ 50,278元 │
│ │蘇堤 │ │
├──┼──────────┼─────┤
│ 6 │YOGA ARIF WIBOWO │ 27,271元 │
│ │宥嘉 │ │
├──┼──────────┼─────┤
│ 7 │MARDIYANTO TRIO │ 27,172元 │
│ │特里歐 │ │
├──┼──────────┼─────┤
│ 8 │AHMAD SEFTIAN HUDAYA│ 27,271元 │
│ │堤彥 │ │
├──┼──────────┼─────┤
│ 9 │SUSILO │ 39,072元 │
│ │亞羅 │ │
├──┼──────────┼─────┤
│10 │TRAN VAN BANG │ 16,198元 │
│ │陳文平 │ │




├──┼──────────┼─────┤
│11 │BUI THE LANG │ 6,843元 │
│ │斐氏良 │ │
├──┼──────────┼─────┤
│12 │KARYONO │ 70,343元 │
│ │卡尤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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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