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07號
KSDV,109,勞執,507,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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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洪楊玉續


相 對 人 嵩集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岩秋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本案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捌拾萬元作為本案職災補賠償和解金之給付,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2.上開款項資方於108 年1 月31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餘款新臺幣伍拾萬元分期給付,自108 年2 月10日起至110 年2 月10日止,每月為1 期分25期給付,每期(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小港郵局、戶名:洪美花、帳號:000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得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職災補償金等勞資爭議 ,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8年2月10日至清 償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惟相對人迄今尚餘70,00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職災補償金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 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107 年12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



小港郵局存摺內頁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 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70,000元,聲請人據以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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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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