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499號
KSDV,109,勞執,499,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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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林慧鈴 
相 對 人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一項所載「協商後雙方依據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勞工請求工資及資遣費權益統計表所載金額達成和解(按統計表記載聲請人林慧鈴109 年8 月薪資金額為新臺幣1 萬7010元、109 年9月薪資金額為新臺幣1500元,合計新臺幣1萬851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工資於民國109年9月 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年11月2日前將新臺幣(下同 )18,510元給付聲請人,惟相對人並未履行其債務,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9 月29日勞資爭議 解紀錄為證,並有本院調查筆錄可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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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