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9號
KSDV,108,重訴,139,2020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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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啟通劉啟安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42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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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