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啟通、劉啟安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42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