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34號
KSDV,108,訴,934,202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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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8年度訴字第
934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0,000元(原審判決3格停車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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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