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8年度訴字第
934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50,000元(原審判決3格停車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