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78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178,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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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8號
聲請人即債 盧秀美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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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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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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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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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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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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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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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乙 份附卷足憑。再查,經本院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 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另參酌本件清算程序 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 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 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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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