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原 告 張秋苓
送達代收人 黃大明
被 告 張秋薰
陳金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 年度自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張秋薰、陳金清因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15號傷害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鄭伊倫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