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35號
KSDM,109,附民,735,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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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35號
原   告 黃顯達
訴訟代理人 楊月女

被   告 黃逸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8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逸平為AIP 數位家電集團(下稱AIP 家電)負責人,負責綜理AIP 家電進貨、銷售等營運事宜。 而AIP 家電以旗下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黃金林公司) 、宸逸企業社等名義對外營業,並設有鼎金門市(址設高雄 市○○區○○○路00巷00號)、義華門市(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 號)、臺南門市(址設台南市○區○○○路○ 段00號)等據點,對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家電商品,並以黃金 林公司在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A 帳戶)等作為對廠商或消費者匯款往來之 主要帳戶。又被告於民國107 年10月間對外投資失利,引發 AIP 家電營運資金缺口,詎其明知以前述財務困窘之狀況, AIP 家電隨時可能無力支付向廠商進貨之貨款,並且進而無 法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一方面以向他人借款、借用信用卡刷卡暫 時支應貨款之方式,營造公司仍周轉正常之外觀,並由義華 門市人員對外銷售,使原告黃顯達因此陷於錯誤,於108 年 4 月2 日訂購PS4 PRO 遊戲機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 元至A 帳戶,嗣因AIP 家電遲未交付商品,且被告自108 年 4 月17日起開始逃匿,AIP 家電無預警倒閉。爰依請求被告 賠償1 萬元,並聲明如下: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如受利益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我未為詐欺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黃逸平確有原 告起訴主張之詐欺取財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 484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從而原告前 開主張之事實,洵屬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被告 既以前述方式詐得原告匯款1 萬元,被告自應對原告因受騙 而損害之1 萬元負賠償責任,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自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揭 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10月29日起(見附民卷第13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 1 條準用之列,亦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論 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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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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