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05號
KSDM,109,訴,605,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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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修



指定辯護人 陳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4356號、第15123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44 號、
第2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晨修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26、29至37、39至40、44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3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王晨修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14時52分許,利用其持用如 附表編號44所示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微信通訊軟體 「賽班島公版邀人自便」群組聊天室,以「黃村」作為暱稱 ,並以「優質硬石頭」暗指甲基安非他命、「優質小姐」暗 指愷他命、「四物飲」暗指毒品咖啡包刊登廣告,向不特定 人散播販賣毒品之訊息。適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員警王正和於 109 年1 月17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後,遂佯裝買家以微 信通訊軟體與王晨修聯繫,雙方於109 年2 月12日14時26分 許,達成以新臺幣(下同)1 萬4000元之代價交易甲基安非 他命1錢半、如附表編號2所示彩虹惡魔圖案包裝之毒品咖啡 包1包之合意,並約定於109年2 月14日,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附近交易。王晨修遂於109 年2 月12日18時許, 在臺南市○○區○○○街000 號永信國民小學門口附近,向 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ㄍ一ㄥ到送醫院」之成年男 子,以8 萬6000元之價格,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錢、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0公克、如附表編號2 至26所示含有 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毒品成分詳如 附表「毒品成分鑑驗結果」欄所示),以供販賣牟利。嗣佯 裝買家之員警於109 年2 月14日7 時35分許,以微信通訊軟 體向王晨修表示,甲基安非他命購買之數量改為1 錢,雙方 復於同日13時29分許,以微信通訊軟體重新達成以8000元之



代價交易甲基安非他命1 錢、如附表編號2 所示彩虹惡魔圖 案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 包之合意,並約定於同日15時許,在 高雄市鹽埕區鹽埕街53巷附近見面交易。王晨修即依約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15時許到場,雙方在上 開地點見面後,王晨修向佯裝買家之員警表示交易之毒品放 置在現場附近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內,要求佯裝 買家之員警先交付價金8000元後,再自行至上開機車置物箱 內拿取毒品,佯裝買家之員警將8000元交給王晨修後,即表 明身分,當場逮捕王晨修,並在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如附 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復在王晨修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44 所示之物,另在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附表編號3 至43、45至46所示之物。王晨修此次交易雖本欲 藉以營利,惟因買家係員警所佯裝並無買受毒品之真意,王 晨修此次販賣行為客觀上即屬不能完成,僅止於未遂。二、王晨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 2 月13日2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 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方於109 年2 月14日15時許,在上開地點逮捕王晨修後,經警方採集其尿 液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王晨修及其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卷第64頁),且被 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 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 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 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 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晨修坦承不諱(警一卷第3 至14 頁、偵卷第9 至12頁、院卷第153 頁),復有職務報告書、 微信通訊軟體譯文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6 月 24日刑鑑字第1090025530號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



化學鑑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內政部警政 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09 年10月28日高港警刑字第10900057 29號函、嫌疑人王晨修扣案毒品編號與鑑驗毒品編號對照表 、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現場蒐證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 警一卷第1 頁、第15至36頁、第45頁、第54至57頁、警二卷 第50至53頁、第56頁、第64至73頁、偵卷65頁、院卷第123 至127 頁),足見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被告為事實欄一之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第17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 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5日生效,茲就與事實欄一有 關者比較如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 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製造、運輸、販 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 法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刑度均較修正前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 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 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 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罰金刑之刑度較修正前提 高,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3 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 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製造、運輸、販 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罰 金刑之刑度較修正前提高,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原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



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前不需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而依新法必須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符合減刑之要件 ,新法對於減刑要件較為嚴格,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5.從而,經綜合比較後,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之規定。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5日生效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 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仍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 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至3 項、第35條之1 第2 款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於108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 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8 年8 月30日執行 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 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公 訴意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 屬合法。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以營利之意圖而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且已有刊登廣告之銷售行為,堪認被告已著手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犯行,又被告雖與佯裝 買家之員警達成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有第四級毒 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即附表編號2 )的合意 ,惟因員警實際上並無買受毒品之真意,被告前揭販賣行為客 觀上即屬不能完成,僅止於未遂,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前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修正前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4 項之販 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另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一次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附表編號2 至26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修正前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 遂罪、修正前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4 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 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論斷。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加重、減輕部分:
1.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合於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要件,應依 該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而未 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3.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該罪(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 上有期徒刑,已可就實際販賣毒品的情節、數量、惡性及所生 危害,於法定刑度內為適當調整,其法定刑並無過重之處,且 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得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業 如前述,尚難謂有情輕法重情形,是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 認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故本院認被告就事實欄一之 犯行,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㈥本院審酌被告以營利之意圖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且已有對外銷售之行為,所為助長施用毒品惡習,戕害國民 身心健康,並已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性危險,又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竟仍不知遠離毒害,仍為本案施用毒品 犯行,所為殊值非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相當程度減省調 查審理之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衡酌被告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入監前 從事屠宰業、入監前每月收入約2 萬2000元至2 萬5000元之生 活情況(院卷第163 頁)、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毒品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1 、27、38、41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均不含毒 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6 月24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09 年10月28日高港警刑字第1090005729號函、嫌疑人王晨修扣案



毒品編號與鑑驗毒品編號對照表可佐(警二卷第50至53頁、院 卷第123 至126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2.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26、28至37、39至40、45所示之物,鑑驗 出之毒品成分如附表「毒品成分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上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6 月24日刑鑑字第1090025530號 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109 年10月28日高港 警刑字第1090005729號函、嫌疑人王晨修扣案毒品編號與鑑驗 毒品編號對照表可佐,此部分扣案物均係被告意圖營利所販入 ,且被告對之亦有刊登廣告之銷售行為,則扣案如附表編號28 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罪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 表編號2 至26、29至37、39至40、45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所 示之罪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編號4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院卷第16 1 頁),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 ,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罪宣告沒收。4.扣案如附表編號4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之罪聯絡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一卷第14頁),屬供犯罪所 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之罪宣告沒收 。
5.扣案如附表編號42、46所示之物,無積極證據認定與本案有何 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 項、第6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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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名(此為警方「扣押物品│ 數量 │毒品成分鑑驗結果(警二卷第│
│號│目錄表」之記載,實際成分│ │50至53頁、院卷第127 至127 │
│ │仍以右列「毒品成分鑑驗結│ │頁) │
│ │果」之記載為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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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非他命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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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彩虹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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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彩虹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
│4 │彩虹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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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彩虹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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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彩虹惡魔咖啡包 │6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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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彩虹惡魔咖啡包 │1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
│ │ │ │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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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積木咖啡包 │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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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積木咖啡包 │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成分 │
├─┼────────────┼───┼─────────────┤
│10│積木咖啡包 │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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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積木咖啡包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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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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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14│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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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16│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17│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18│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19│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20│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
│21│彩虹獨角獸咖啡包 │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
│ │ │ │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
│ │ │ │苯基乙基胺戊酮、5,甲氧基-N│
│ │ │ │-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
│ │ │ │,N- 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 │ │ │品硝西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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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火焰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及3,4-亞甲│
│ │ │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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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火焰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及3,4-亞甲│
│ │ │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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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火焰惡魔咖啡包 │1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及3,4-亞甲│
│ │ │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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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火焰惡魔咖啡包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
│ │ │ │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及3,4-亞甲│
│ │ │ │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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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粉紅惡魔咖啡包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及硝甲西泮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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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非他命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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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安非他命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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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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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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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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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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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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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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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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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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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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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愷他命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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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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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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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愷他命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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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吸食器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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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電子磅秤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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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序│1支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 │ │
│ │卡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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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愷他命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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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K盤 │1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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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