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文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文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薛文貴與邱皇竣同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奪標大樓」 (下稱系爭大樓)之住戶,薛文貴對於邱皇竣是否具有系爭 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委員資格容有爭議。薛文貴與邱皇竣於 民國108 年11月5 日晚間8 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0 時 43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奪標大樓之1 樓休息區討論 管理員資格爭議時,詎薛文貴一言不合,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接續徒手拉住邱皇竣衣領推擠,見邱皇竣欲掙脫,復將右 手肘勒住邱皇竣頸部,強壓拉扯邱皇竣之身體,再伸出右腳 絆住邱皇竣將之摔倒在地,並以手、身體壓制倒於地板上之 邱皇竣,嗣旁觀之陳自寬上前制止後始予停手,致邱皇竣受 有頸部4 處掐痕各3 公分、挫瘀傷1x1 平方公分、左側前胸 壁挫瘀傷約1x2 平方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邱皇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被告薛文貴(下稱被告 )雖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警詢中陳述之 證據能力,惟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均對於細節容有記憶不清之情事,足見證人即 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確與審判 中證述之內容有不符之情形;另觀諸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 證人陳自寬警詢筆錄之記載完整、詳細,並無簡略或零散之 情形,再參以其於警局作證之外在環境及情況判斷,並未見 員警有何不法取供之情事,本院認其於警詢之陳述具有任意
性及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且本院就相關問題已無從再取得相 同之供述內容。此部分陳述牽涉本件被告是否成立本件犯行 之重要事項,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為警員詢問之筆錄有不宜作 為證據之瑕疵,故本院認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 在警局詢問時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薛 文貴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提出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 自寬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所為陳述,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 證據,固據被告爭執其等偵訊時之證據能力,然證人即告訴 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陳 述,既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或非出於任意性之情況,且均 在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證述,並賦予被告對質 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踐行合法調查 證據程序,則證人即告訴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檢察官偵 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得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㈢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除前揭證人陳述部 分已說明如前外,其餘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當事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450 號卷〈下稱訴字卷〉第33、88頁),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 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 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薛文貴(下稱被告)固坦承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 邱皇竣(下稱告訴人)因發生爭執,出手拉扯告訴人,惟否 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沒有用手肘勒住告訴人脖子,是 他自己跌倒的,否認有傷害犯意,我沒有出手毆打告訴人, 而且是告訴人先出言恐嚇我,我是正當防衛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同為系爭大樓之住戶,被告對於告訴人邱皇竣 是否具有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委員資格有所質疑。雙方於10 8 年11月5 日晚間8 時43分許,在奪標大樓之1 樓休息區討
論時,詎被告一言不合,徒手拉住告訴人衣領推擠,拉扯告 訴人之身體,嗣旁觀之陳自寬上前制止後始予停手,告訴人 受有頸部4 處掐痕各3 公分、挫瘀傷1x 1平方公分、左側前 胸壁挫瘀傷約1x2 平方公分等傷害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訴字卷第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邱皇竣、證人陳自寬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 致相符(邱皇竣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3500000 號〈下 稱警卷〉第11-13 頁、高雄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663 號〈 下稱偵卷〉第30-32 頁、訴字卷第89-91 頁),並有監視器 畫面擷取照片、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 書、被告正中診所診斷證明書、告訴人邱皇竣指認被告薛文 貴之相片影像紀錄、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紀錄、檢察事務官 勘驗報告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9-37 頁 、偵卷第43-57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至於被告有無以手勒住告訴人脖子,出腳絆告訴人並強壓其 身體,致告訴人倒地一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 起訴書客觀事實經過自白坦認(訴字卷第35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邱皇竣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扯我衣領 時有碰到我脖子,有用右手勒我頸部,胸壁的部份是因為他 一開始拉我領子時就有碰到,然後就把我撲倒在地上壓制我 等語(偵卷第32頁、訴字卷第91頁);證人陳自寬於警、偵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先對告訴人動手,有出手架住他 的脖子,並把告訴人壓在地上(警卷第16頁)、被告用手肘 把告訴人的脖子勾住,我看到就要把他們拉開,但是拉不開 ,我就先架住被告要往後拉,還沒勾住被告之前,告訴人就 先被壓在地上了,我向前要拉開但拉不開,3 人才一起倒地 等語(偵卷第32頁、訴字卷第92頁)大致相符,再依監視器 畫面觀之,被告確有伸手拉住告訴人衣領往前推擠,以右手 肘勒住告訴人脖子向後方拉扯,扭轉轉身,欲將告訴人摔倒 ,告訴人雙膝蓋著地,再趁告訴人站起時,跨出右腳絆住告 訴人,雙手將告訴人向後拉扯使告訴人摔倒,被告膝蓋著地 ,繼續以身體、雙手將告訴人壓制在地上等情,此亦有高雄 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可佐(偵 卷第43-57 頁),則被告於上揭時、地確實有出手勒住告訴 人脖子後將告訴人摔到在地,復以手、身體加以壓制,嗣經 證人陳自寬制止方停手一情,已堪認定,被告此部分辯解, 並不足採。又告訴人因遭被告上開攻擊行為而倒地一節,業 經認定如前,告訴人受有事實欄所示傷勢,除經告訴人證述 明確外,並有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憑,足認告訴人所受前開傷害與被告傷害行為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
㈢所謂「傷害」係指行為人不法破壞他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 態,以使之發不良變化,而異於原有之正常狀態而言。行為 人如主觀有上開認識,即該當於傷害之故意。而在質地堅硬 之路面上,用力拉扯、摔倒他人,將使他人因拉扯及倒地而 受有生理組織或健康態之不良變化,為社會一般健全之人所 知悉。被告係一智慮正常之人,對此節當有認識。則被告上 開拉扯、摔倒告訴人之行為,應有傷害之犯意,應可認定。 ㈣按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而言,此觀刑法第23條前段之規定甚明。復按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 ,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 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 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 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 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 ,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對於 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 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 權之餘地(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決、84年度台非字 第208 號判決參照)。又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 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 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 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 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 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14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觀諸告訴人於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始終證稱:我與被告雙方起口角,然後被告就 先動手推我身體及抓我的衣領,我有阻擋但沒有還手,被告 就把我壓倒在地,證人陳自寬看到後有把被告架開等語(警 卷第12頁、偵卷第31頁、訴字卷第91頁),與被告所述當時 伊遭受告訴人恐嚇之現時不法侵害云云,即有不符。再經本 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之109 年7 月3 日刑事準備狀答辯狀 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108.11.5-2 002 」(勘驗筆錄附於訴字卷第53-63 頁)之勘驗結果(詳 如附件),核其對話內容亦難認當時告訴人有何恐嚇犯行, 而造成對被告立即危險,且告訴人始終沒有出手攻擊被告, 被告所為核與正當防衛之現實不法侵害、基於防衛意思而為 防衛行為之要件不合。是被告辯稱其係正當防衛云云,亦無 足採。
㈤綜上論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基於 同一傷害之犯意,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接續以拉扯、摔 倒之手法傷害告訴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僅因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委員資格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爭 議,竟為上開傷害犯行,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如事實欄所示傷 害,所為實不足取;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終 辯稱伊為正當防衛,是在對抗告訴人迫害云云(院卷第101 頁),毫無反省自身所為之意,且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實 際填補告訴人之損害,態度難謂良好,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亦請求從重量刑(院卷第101 頁),不宜輕縱;惟念及告訴 人所受傷勢,並非過重,被告並無刑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 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由業、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 子女之家庭狀況(院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勘驗標的:審訴字卷證物袋內被告109 年7 月3 日刑事準備狀答
辯狀所附隨身碟,檔名:「22屆管理委員資格審查二 108.11.5-2002 」其中5 分15秒至9 分15秒勘驗背景:數人討論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審查事宜,僅錄音 無畫面
檔案時間:45分56秒
勘驗內容:
┌────┬───────────────────────┐
│檔案時間│動作/對話內容 │
├────┼───────────────────────┤
│04:48 │甲女:來來來,邱先生,現在你們那棟住戶是選出劉│
│ │ 莉莉,而不是邱先生 │
│ │邱男:我告訴你喔,姐姐我跟你講喔,管理委員會、│
│05:15 │ 管理公司在一開始要選委員的時候應該要有一│
│ │ 個步驟,沒有做的,我相信你們沒有那個 │
│ │ sense 去知道這點,管理公司、管理委員會 │
│ │甲女:(插話)跟管理公司沒有關係啦 │
│ │邱男:沒有,都一樣,我們是花錢請他喔,為什麼跟│
│ │ 他關係?他是代理我們來作大樓的事務管理,│
│ │ 為什麼沒有關係?講話要聽清楚喔,他們本來│
│ │ 就應該要針對大樓現在有的住戶... │
│ │薛男:(插話)沒啦,我問你一下(台語) │
│ │邱男:到底是,現在是所有權人要出來做,還是承租│
│ │ 戶要出來做,這個東西問清楚喔,如果照你們│
│ │ 的說法,我就說了嘛,今天當老公的人他可能│
│ │ 事業很忙,房子為了要疼老婆寫老婆的名字,│
│ │ 如果照這樣下去,我跟你講,在座所有委員都│
│ │ 是做某(台語)在做啦,那老公呢 │
│ │甲女:配偶可以阿 │
│ │邱男:對嘛,配偶為什麼可以,對不對,那配偶為什│
│ │ 麼可以? │
│ │甲女:白紙黑字寫在,來來來 │
│ │邱男:我跟你講,好,現在剛才講的這件事情 │
│ │薛男:(插話)我們先問一下(台語) │
│ │甲女:不要說這個啦(台語) │
│ │薛男:我們先問一下,去年你為什麼已經反應委員不│
│ │ 合格,阿你們都沒處理阿(台語) │
│ │乙女:真的對大家很拍謝,就是說因為... │
│ │甲女:沒正確的程序啦 │
│ │乙女:沒照這個程序走就是因為說,頭先我想說我要│
│ │ 卸任了,然後在會議上大家都知道我已經要下│
│ │ 來,我不要做了,結果後來沒有去做這個動作│
│ │ ,可是等到住戶在反應的時候,已經有跟... │
│ │甲女:已經都選完了啦 │
│ │乙女:已經有跟總幹事通知,跟他講一下這樣子,可│
│ │ 是就是這個資格審,就是這個問題,就是像我│
│ │ 講的,第十屆,第十屆提議第十一屆通過這個│
│ │ 事情 │
│ │邱男:(插話)我跟你講啦 │
│ │乙女: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我當時並沒有當委員 │
│ │甲女:聽完 │
│06:50 │薛男:那個,因為就是說,阿所以你一直沒處理是因│
│ │ 為邱先生都對你大小聲,你是不是會怕,是不│
│ │ 是這樣(台語) │
│ │邱男:不用,我跟你講(台語)、薛先生... │
│ │薛男:黃小姐,是不是這樣? │
│ │乙女:是阿是阿 │
│ │(以下邱男與薛男對話皆為台語對話) │
│ │邱男:薛先生我跟你講,我哪有對你大小聲,我現在│
│ │ 去開錄音,你昨天說莊先生怎樣,你. . . 如│
│ │ 果夠好你再說一遍 │
│ │甲女:好了啦,我們...邱先生 │
│ │邱男:你說的如果不是事實,我保證這個人一個禮拜│
│ │ 來準備法律的東西來找你(旁人插話試圖制止│
│ │ 聽不清楚) │
│ │甲女:邱先生、邱先生,好了,我們現在.... │
│ │邱男:你說什麼叫大聲? │
│ │甲女:我們今天吼 │
│ │邱男:我對你也可以也可以大聲阿,你若無理我也可│
│ │ 以對你大聲阿 │
│ │甲女:我們作委員的 │
│ │薛男:你對我大聲?你對我大聲? │
│ │邱男:我們先說莊先生的事情,來(拍東西),你昨│
│ │ 天跟我說他怎樣? │
│ │薛男:沒啦 │
│ │邱男:你昨天說他把大樓弄怎樣?你說阿(大聲) │
│ │薛男:我何時說莊先生怎樣啦? │
│ │邱男:你昨天坐在樓下跟我說莊先生. . . 把大樓弄│
│ │ 成怎樣,現在還敢說 │
│ │薛男:我說莊先生把大樓怎樣? │
│ │邱男:叫阿官來好不好,那如果有你要怎樣? │
│ │薛男:你叫來你叫來 │
│ │邱男:沒關係我們等他來 │
│ │薛男:現在會議上就不是這個問題 │
│ │邱男:沒關係,我跟你講,你有本事你來哈我,你不│
│ │ 要去哈阿官 │
│ │薛男:我哈阿官做什麼? │
│ │邱男:你質疑人資格 │
│ │薛男:你沒有委員的資格 │
│ │邱男:我沒有資格你就有資格? │
│ │薛男:我這屆我有資格阿 │
│ │邱男:你有資格?我媽媽是委員,他是厝主,你們只│
│ │ 會寫配偶、配偶、配偶、配挖哥什啦 │
│ │薛男:你都在那裡說別人沒讀書,阿你就自己... │
│ │邱男:我就說,你看上面寫可委由,有嗎,可委由 │
│ │薛男:規約嘛,大家看好來 │
│ │邱男:好,來,你硬要跟我 │
│ │薛男:不要跟我說這個啦 │
│ │甲女:來啦邱先生,好了,不要再講那個,他就是現│
│ │ 在就是限定只有配偶 │
│ │邱男:誰跟你說限定配偶? │
│ │甲女:你,我跟你說, │
│ │邱男:限定配偶的資格在哪裡? │
│ │甲女:法律上吼 │
│ │丙女:像你說的只有配偶,配偶如果不在呢 │
│ │邱男:不要跟我講配偶 │
│ │甲女:配偶沒有,阿就是我們規約沒去改,你要去改│
│ │丙女:配偶如果不在,他的子女也可以阿 │
│ │甲女:我們的規約裡面 │
│ │(多人說話) │
│ │邱男:你們自己擅自修改的規約,第十屆,我跟你講│
│ │ ,蘇竹茵,我跟你講,我會蒐集證據我跟你講│
│ │ ,第十屆 │
│ │丁女:資料在那,我沒有作委員 │
│ │甲女:好啦好啦 │
│ │丁女:先跟你說清楚,我沒有作委員 │
│ │邱男:身為委員... │
│ │薛男:我跟你講啦,你這樣講造成人家的恐懼啦 │
│ │邱男:這不用恐懼...你如果... │
│ │薛男:又沒有資格可以作委員阿 │
│ │邱男:你就有資格嗎 │
│ │薛男:我這審核過了拍謝 │
│ │邱男:你審核過了是你在講的阿 │
│ │(他人勸架) │
│ │薛男:什麼我在講的,大家都有看到,是審核過了的│
│ │邱男:去審核?拜託、審核? │
│09:15 │薛男:你的先拿出來審核,不要在那裡...不然請你 │
│ │ 出去 │
│ │邱男:我不會出去,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 │
│ │薛男:你本來就應該出去阿 │
│ │邱男:你有本事你掃我出去阿 │
│ │薛男:是要怎樣掃你出去啦 │
│ │邱男:所以你不敢嘛,你沒本事阿 │
│ │甲女:重點就是你現在在委員會你現在沒有表決權,│
│ │ 要媽媽來,跟媽媽來 │
│09:35 │邱男:放什麼屁阿,是放什麼屁阿 │
│(中間省│ │
│略) │ │
│16:20 │邱男:不然叫警察來... 我要盯這個盯很久了啦(台│
│ │ 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