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32號
KSDM,109,訴,432,202012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2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奎雄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
該被告即具保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