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證據保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全字,109年度,10號
KSDM,109,聲全,10,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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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自訴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審自字第37號)聲請
證據保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 、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 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 據之必要者,亦同。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其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1項、第219條之4第2項、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證據之保全,僅限於該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 、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得為之,若無類此情形,則非 證據保全之範疇,法院應依同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之規 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自訴人雖以被告林森淋(此被告尚無法特定人別,業經本 院裁定命自訴人補正)、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謝龍穩)、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映伶)、昇 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龔琮清)等人目前建造中船 舶已即將完成,船舶具有移動性,若遭被告等人隱匿或交付 他人,即無法送請鑑定機關比對1700噸級13.6M鋼質遠洋圍 網漁船設計圖與建造中船舶,因而聲請扣押建造中之船舶及 搜索被告等人之辦公室、住所、電腦等語,然本院觀之109 年度審自字第37號卷宗,詳閱自訴狀所載用以證明被告等人 涉有著作權法罪嫌之證據為「被告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 「自訴人之船舶設計圖」及「船舶照片」,誠難認自訴人已 提出證據釋明被告等人有何涉犯上開罪嫌之具體情事,此其 一;再參以聲請人所指「船舶即將轉手,被告恐隱匿或湮滅 事證」等語之聲請保全證據事由,僅為聲請人之主觀臆測, 並未提出明確之資料釋明證據有遭湮滅或被告等人有何故意



隱匿證據之行為,自未達發動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證據之門檻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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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