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16號
KSDM,109,聲,3016,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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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選任辯護人 曾聖涵律師
被   告 劉哲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金訴字第6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誠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哲誠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就共同被告兼證人林詠竣吳佳樺、李 晨勤等人進行交互詰問,就渠等之證據調查程序已然結束, 被告自此即無與共同被告串證之虞,且被告亦無其他逃亡、 滅證之具體事由,當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為此請求 准予具保、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劉 哲誠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又依被告前後供 述不一、與共同被告之陳述有明顯歧異,以及被告在該犯罪 集團之地位等節,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性,經審酌後 ,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9 年8 月4 日予以羈押,復於同年11月 4 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本案於109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固就證人即共同被告林詠 竣、吳佳樺李晨勤部分行交互詰問程序完畢,惟本院審酌 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林詠竣等人雖已到庭接受詰問,然被告 並未坦承犯行,一再指稱證人之證述係與事實不符,故而被 告與其他共同被告之參與分工情形即有未明之處,且因本案 審判程序並未終結,檢辯雙方日後就證據調查需求之發展情 形如何仍具不確定性,倘令被告具保在外,則被告日後是否 即無勾串共同被告或其他共犯並藉此翻異之可能,尚非無疑 ,故認被告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就羈押必要性部分 ,以本案目前審判程序之進行程度,雖被告勾串共犯、證人 之可能性仍然存在,惟其危險程度應已稍有降低,考量羈押 究係對人身自由限制最為嚴重之強制處分,而國家審判權及



刑罰權遂行之公益性亦屬重要,在上開各節之均衡考量下, 認如令被告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 度之心理約束力,應可確保後續可能之審判程序之進行,而 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於斟酌上情,並考量本件為財產犯罪 類型,准予被告在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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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