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779號
KSDM,109,聲,2779,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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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侯建華



具 保 人 侯馨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侯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侯馨雅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6 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 而釋放被告,其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 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 行,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93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 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提出指定 之保證金額6 萬元後,由法院許可釋放在案,而該案業經本 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6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 定,嗣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分別對 被告之戶籍、居所地址寄發執行傳票,然因未獲會晤本人亦 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9 年5 月15日寄存於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派出所乙情,固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然被 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9 年5 月30日已在法務部矯正署高 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至109 年7 月10日始 執行完畢出所,故檢察官執行拘提程序時,被告斯時已在勒



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此有員警製作之拘提報告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既因在 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以其逃匿為由 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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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