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9年度,2號
KSDM,109,易緝,2,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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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懷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毀棄損壞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懷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至被告所涉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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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