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144號
KSDM,109,撤緩,144,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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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
執聲字第1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顥霖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顥霖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79 號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 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8 萬元及接受法治 教育5 場次,於民國109 年2 月2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傳喚並囑警送達均 未到署執行,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電聯受刑人並囑警按址查訪亦查無受刑人行蹤,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等情。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 2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撤銷臺北地院108 年度訴字第779 號 判決對受刑人所為之緩刑宣告一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7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8 萬元及接受法 治教育5 場次,於109 年2 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刑 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是受刑人受有上開附負擔緩刑宣告之事實,堪以認定。(二)嗣該案經臺北地檢署囑託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於109 年4 月23日通知受刑人應於同年5 月12日 前往報到,並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合法送達,惟受刑人未於所定期日報到,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遂於109 年5 月19日函覆臺北地檢署無法代為執 行,經臺北地檢署於同年月26日收受;臺北地檢署遂於10 9 年5 月28日以電話聯繫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所使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暫停使用;臺北地檢署於10 9 年9 月間再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警員至受刑 人戶籍地進行訪查,惟受刑人戶籍地之現居人表示不認識 受刑人等情,有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暨送達照片、高雄地 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高雄地檢署109 年5 月19 日函文、臺北地檢署109 年5 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臺北 地檢署109 年9 月9 日函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109 年9 月29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972882900 號函暨所 附林園分局查訪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於上開期間 並未在監在押或出境,且受刑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供稱迄 至109 年6 月間尚居住在戶籍地等語,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及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於 緩刑期間內仍居住於戶籍地,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傳喚並 電聯遵期報到,卻對於自身受有附負擔緩刑宣告及應依判 決履行之事漠不關心,亦未依前開判決內容履行緩刑條件 ;復經本院於調查程序中諭知應即前往高雄地檢署報到, 竟仍未為之,亦未再接聽本院電聯電話,有本院109 年12 月2 日調查程序筆錄、109 年12月4 日及109 年12月15日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存卷可查,顯見受刑 人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其違反上開附條件之負擔,情 節已屬重大,難期待受刑人能達成原判決所希冀透過給付 公庫、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 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之目的,堪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 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應予 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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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