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原 告 黃淑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鎮榮原 告 潘思温 謝素琴訴訟代理人 胡雲儀原 告 林佳佳 莫益維被 告 張濬鴻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等學校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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