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389號
KSDM,109,審附民,38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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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黃淑華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劉鎮榮

原   告 潘思温
      謝素琴
訴訟代理人 胡雲儀
原   告 林佳佳
      莫益維
被   告 張濬鴻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等學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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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