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93號
KSDM,109,審訴,593,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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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瑋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毒偵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就被告孫瑋良被訴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等罪,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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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