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286號
KSDM,109,審訴,1286,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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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411
號、第641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事 實
一、陳昌其江若豪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狗」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 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均擔任提領 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
二、陳昌其江若豪、「阿狗」及本案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陳昌其江若豪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並將所得款項上繳本案詐欺 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陳昌其江若豪則獲得所提領款項2% 之報酬(江若豪所涉詐欺罪嫌,經本院通緝中)。嗣經鄒秉 錡、洪芷鈴王明慈蔡明原程苓安、鍾瑋晉、曾詣洵、 林映辰陳儀娟方子安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鄒秉錡、洪芷鈴王明慈蔡明原程苓安、鍾瑋晉、 曾詣洵、林映辰陳儀娟方子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壹、證據能力:
一、本件被告陳昌其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係依前條規定行簡式審判 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 述排除之限制;且檢察官及被告均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



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 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昌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核與證 人即共同被告江若豪、告訴人鄒秉錡、洪芷鈴王明慈、蔡 明原、程苓安、鍾瑋晉、曾詣洵、林映辰陳儀娟方子安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 所載),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書證為證 (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 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 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 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85年 度台上字第6220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模式,已如前述,且無證據可 證明被告陳昌其、共同被告江若豪有直接以電話詐欺被害人 ,然被告陳昌其、共同被告江若豪擔任領款車手工作,除取 得不法報酬,亦將提領詐得款項後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 他成年成員,可見被告陳昌其、共同被告江若豪所為乃本案 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陳昌其自應就 其所參與本案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以被告 陳昌其、共同被告江若豪與「阿狗」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 年成員,就本案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 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分別侵害同一之



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故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以一罪論,較為合理。四、被告所犯上開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四肢健全而 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 ,心存僥倖而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 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告訴人 等財產損失,實值非難。且被告有詐欺前科(此有被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惟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考量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 ,月收入3 萬元,未婚,無小孩(見本院卷第203 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則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 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 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 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 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 ,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 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 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 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 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 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 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 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被告就本件所分得之報酬各為提款金額百分之2 計算,此 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1 頁)。據此,就被告犯罪



所得之計算基準說明:
㈠附表編號1 至8 示各次犯行所提領之金額(如提領金額大於 被害人匯入款項,則僅以被害人匯入數額計之),乘以百分 之2 計算後之數額(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核 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編號9 、10所示告訴人陳儀娟2 筆匯入款1 萬1,983 元 與方子安2 筆匯入款5 萬4,970 元混同而為本案車手陳昌其 所提領,告訴人陳儀娟方子安共匯入66,953元,提領車手 合計提領66,000元,車手提款金額較告訴人等2 人匯入金額 少,則於計算犯罪所得時,應以車手提款總額與告訴人陳儀 娟、方子安匯入款項之比例來計算,乘以百分之2 計算後之 數額(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核屬其犯罪所得 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沒收之,並依 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㈢上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諭知 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遭詐騙過程(時間均為民國│提款時間、地點│證據名稱及出處 │ 主文欄 │
│ │ │,金額均為新臺幣) │及金額 │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1 │鄒秉錡│107年1月8日17時49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18時53分許,在│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高雄市苓雅區三│ 至17頁、偵一卷│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予鄒秉錡,佯稱:因內部員│多四路21號之大│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工操作疏失,致其重複訂購│遠百地下一樓,│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耳機商品,必須操作自動櫃│自第一商業銀行│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員機解除訂單,否則會遭到│帳號0000000000│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重覆扣款云云,致鄒秉錡陷│1號帳戶內,提 │ 至39頁、偵一卷│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領5,000元。 │ 第29至31頁)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於│ │3.鄒秉錡於警詢中│ │
│ │ │107年1月8日18時50分許轉 │ │ 之指訴(見他字│ │
│ │ │帳4,985元至第一商業銀行 │ │ 卷第21反面至23│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頁) │ │
│ │ │。 │ │4.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第六分局西屯│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見他字卷第│ │
│ │ │ │ │ 21、24至26頁)│ │
│ │ │ │ │5.通話紀錄翻拍照│ │
│ │ │ │ │ 片(見他字卷第│ │
│ │ │ │ │ 27至28頁) │ │
│ │ │ │ │6.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4頁 │ │
│ │ │ │ │ ) │ │




│ │ │ │ │7.第一銀行存摺存│ │
│ │ │ │ │ 款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明細表(見偵二│ │
│ │ │ │ │ 卷第39頁) │ │
├──┼───┼────────────┼───────┼────────┼───────────┤
│2 │洪芷鈴│107年1月8日17時32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18時26至27分許│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芷│,自第一商業銀│ 至17頁、偵一卷│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鈴,佯稱:其先前購買置物│行帳號00000000│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
│ │ │櫃商品訂單有誤,如不取消│171號帳戶內, │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訂單,將遭溢扣款項云云,│共提領3萬4,000│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致洪芷鈴陷於錯誤,依詐騙│元(含左列款項│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至39頁、偵一卷│ │
│ │ │機,因而於107年1月8日18 │ │ 第29至31頁) │ │
│ │ │時24分許轉帳9,985元至第 │ │3.洪芷鈴於警詢中│ │
│ │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之指訴(他字卷│ │
│ │ │1號帳戶內。 │ │ 第29至30頁) │ │
│ │ │ │ │4.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岡山分局深水│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他字卷第28反 │ │
│ │ │ │ │ 面、30反面、31│ │
│ │ │ │ │ 、32、33頁) │ │
│ │ │ │ │5.第一銀行存摺存│ │
│ │ │ │ │ 款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明細表(見偵二│ │
│ │ │ │ │ 卷第39頁) │ │
├──┼───┼────────────┼───────┼────────┼───────────┤
│3 │王明慈│於107年1月8日18時22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19時33、34分許│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王明慈,並佯稱:其先前網│,在高雄市苓雅│ 至17頁、偵一卷│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路購物之商品訂單有誤,須│區三多四路21號│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查看云云,│之大遠百地下一│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致王明慈陷於錯誤,依詐欺│樓,共提領6萬 │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元。 │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機,因而於107年1月8日19 │ │ 至39頁、偵一卷│ │
│ │ │時33分許轉帳2萬9,985元至│ │ 第29至31頁) │ │
│ │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3.王明慈於警詢中│ │
│ │ │9303號帳戶內。 │ │ 之指訴(見他字│ │
│ │ │ │ │ 卷第75頁) │ │
│ │ │ │ │4.陽信銀行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影本(見他字卷│ │
│ │ │ │ │ 第78反面頁) │ │
│ │ │ │ │5.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楊梅分局草湳│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紀錄表、金融機│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單(見他字卷第│ │
│ │ │ │ │ 74、76至78頁)│ │
│ │ │ │ │6.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4反 │ │
│ │ │ │ │ 面頁) │ │
│ │ │ │ │7.台中銀行台幣交│ │
│ │ │ │ │ 易明細(見偵二│ │
│ │ │ │ │ 卷第47頁) │ │
├──┼───┼────────────┤ ├────────┼───────────┤
│4 │蔡明原│於107年1月8日18時7分許,│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 │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及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 至17頁、偵一卷│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電話予蔡明原,並佯稱:其│ │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
│ │ │先前網路購物之訂單設定為│ │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廠商訂單,如不取消設定,│ │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將遭溢扣款項云云,致蔡明│ │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 至39頁、偵一卷│ │
│ │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 │ 第29至31頁) │ │
│ │ │而於107年1月8日19時27分 │ │3.蔡明原於警詢中│ │
│ │ │許轉帳2萬9,985元至臺中商│ │ 之指訴(見他字│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卷第96至98頁)│ │
│ │ │帳戶內。 │ │4.土地銀行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影本(見他字卷│ │
│ │ │ │ │ 第100反面頁) │ │
│ │ │ │ │5.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三民第二分局│ │
│ │ │ │ │ 覺民派出所陳報│ │
│ │ │ │ │ 單、受理刑事案│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制通報單(見他│ │
│ │ │ │ │ 字卷第95、98反│ │
│ │ │ │ │ 面、103、106反│ │
│ │ │ │ │ 面、108頁) │ │
│ │ │ │ │6.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4反 │ │
│ │ │ │ │ 面頁) │ │
│ │ │ │ │7.台中銀行台幣交│ │
│ │ │ │ │ 易明細(見偵二│ │
│ │ │ │ │ 卷第47頁) │ │
├──┼───┼────────────┼───────┼────────┼───────────┤
│5 │程苓安│於107年1月8日19時31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20時11分許,在│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家及中信銀行客服人員,撥│高雄市苓雅區三│ 至17頁、偵一卷│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打電話予程苓安,並佯稱:│多四路21號之大│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其先前網路購物資料有誤,│遠百8樓,提領 │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5,000元。 │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定云云,致程苓安陷於錯誤│ │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 │ 至39頁、偵一卷│ │




│ │ │自動櫃員機,因而於107年1│ │ 第29至31頁) │ │
│ │ │月8日20時6分許轉帳5,108 │ │3.程苓安於警詢中│ │
│ │ │元至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682│ │ 之指訴(見他字│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卷第83至84頁)│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新店分局深坑│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反報詐騙諮│ │
│ │ │ │ │ 詢案紀錄表、金│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專通報單(見他│ │
│ │ │ │ │ 字卷第85至87頁│ │
│ │ │ │ │ ) │ │
│ │ │ │ │5.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4反 │ │
│ │ │ │ │ 面頁) │ │
│ │ │ │ │6.台中銀行台幣交│ │
│ │ │ │ │ 易明細表(見偵│ │
│ │ │ │ │ 二卷第47頁) │ │
├──┼───┼────────────┼───────┼────────┼───────────┤
│6 │鍾瑋晉│於107年1月8日19時25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商家「│20時14至16分許│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DEVIL CASE惡魔鋁合金」及│,在高雄市苓雅│ 至17頁、偵一卷│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郵局之客服人員撥打予鍾瑋│區三多四路21號│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
│ │ │晉,並佯稱:因業務人員疏│之大遠百1樓, │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失,導致廠商重複扣款,須│共提領6萬元。 │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提領金錢存入帳戶,以取消│ │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扣款云云,致鍾瑋晉陷於錯│ │ 至39頁、偵一卷│ │
│ │ │誤,而依指示於107年1月8 │ │ 第29至31頁) │ │
│ │ │日20時14分許,以無摺存款│ │3.鍾瑋晉於警詢中│ │
│ │ │之方式,存款3萬元至中國 │ │ 之指訴(見他字│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卷第138至139頁│ │
│ │ │3634號帳戶內。 │ │ ) │ │
│ │ │ │ │4.鍾瑋晉提款之郵│ │




│ │ │ │ │ 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見他字卷第141 │ │
│ │ │ │ │ 反面頁) │ │
│ │ │ │ │5.雲林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虎尾分局虎尾│ │
│ │ │ │ │ 派出所陳報單、│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專線紀錄表(見│ │
│ │ │ │ │ 他字卷第137、 │ │
│ │ │ │ │ 140、141、142 │ │
│ │ │ │ │ 頁) │ │
│ │ │ │ │6.ATM提領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6反 │ │
│ │ │ │ │ 面頁) │ │
│ │ │ │ │7.中國信託銀行存│ │
│ │ │ │ │ 款交易明細(見│ │
│ │ │ │ │ 偵二卷第65頁)│ │
├──┼───┼────────────┤ ├────────┼───────────┤
│7 │曾詣洵│於107年1月8日19時30分許 │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商家「│ │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ORBIS」客服人員撥打予曾 │ │ 至17頁、偵一卷│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詣洵,並佯稱:其先前購買│ │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
│ │ │之商品訂單,因系統設定有│ │ 院卷第153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誤而遭設定為連續扣款,如│ │2.被告江若豪之供│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不更正,將遭溢扣款項云云│ │ 述(見警卷第25│額。 │
│ │ │,致曾詣洵陷於錯誤,依詐│ │ 至39頁、偵一卷│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 │ 第29至31頁) │ │
│ │ │員機,而於107年1月8日20 │ │3.曾詣洵於警詢中│ │
│ │ │時10分許,轉帳2 萬9,985 │ │ 之指訴(見他字│ │
│ │ │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卷第129反面至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130頁) │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自│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細表影本(見他│ │
│ │ │ │ │ 字卷第132反面 │ │
│ │ │ │ │ 頁) │ │
│ │ │ │ │5.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松山分局松山│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見他字卷第130 │ │
│ │ │ │ │ 反面至132頁) │ │
│ │ │ │ │6.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6反 │ │
│ │ │ │ │ 面頁) │ │
│ │ │ │ │7.中國信託銀行存│ │
│ │ │ │ │ 款交易明細(見│ │
│ │ │ │ │ 偵二卷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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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映辰│於107年1月8日21時30分許 │於107年1月8日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21時54至55分許│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在高雄市苓雅│ 至17頁、偵一卷│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話予林映辰,並佯稱:其先│區三多四路21號│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
│ │ │前網路購物之訂單遭設定為│之大遠百地下1 │ 院卷第153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多筆訂單,如不取消設定,│樓,共提領3萬 │2.被告江若豪之供│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將遭溢扣款項云云,致林映│8,000 元(含左│ 述(見警卷第25│其價額。 │
│ │ │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列款項)。 │ 至39頁、偵一卷│ │
│ │ │7年1月8日21時48分許,以 │ │ 第29至31頁) │ │
│ │ │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8,008 │ │3.林映辰於警詢中│ │
│ │ │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之指訴(見他字│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卷第123頁) │ │
│ │ │內。 │ │4.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局蘆洲分局成州│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通報單(見他字│ │
│ │ │ │ │ 卷第122、125至│ │
│ │ │ │ │ 128頁) │ │
│ │ │ │ │5.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6反 │ │
│ │ │ │ │ 面頁) │ │
│ │ │ │ │6.中國信託銀行存│ │
│ │ │ │ │ 款交易明細(見│ │
│ │ │ │ │ 偵二卷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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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儀娟│於107年1月8日20時37分許 │①107 年1 月8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商家│日21時48分許,│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儀│在高雄市苓雅區│ 至17頁、偵一卷│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娟,並佯稱:其先前網路購│中華四路45號之│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貳佰參拾陸元沒│
│ │ │物之訂單誤遭設定為分期付│合作金庫銀行前│ 院卷第153頁)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款,如不取消設定,將遭溢│金分行,提領3 │2.被告江若豪之供│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扣款項云云,致陳儀娟指示│萬元。。 │ 述(見警卷第25│徵其價額。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107 │②107 年1 月8 │ 至39頁、偵一卷│ │
│ │ │年1 月8 日21時57分、22時│日21時57至58分│ 第29至31頁) │ │
│ │ │7 分許,轉帳1 萬998 元、│許,在高雄市000000000000 00 0 0000 000000000000區○○路00號│ 之指訴(見他字│ │
│ │ │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全家便利商店│ 卷第151至152頁│ │
│ │ │內。(由右列②③接續領取│內,共提領3 萬│ ) │ │
│ │ │) │5,000 元 │4.中國信託銀行自│ │
│ │ │ │③107 年1 月8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日22時12分許,│ 細表(見他字卷│ │
│ │ │ │在高雄市苓雅區│ 第154頁) │ │
│ │ │ │三多四路21號之│5.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 │大遠百1 樓,提│ 局平鎮分局建安│ │
│ │ │ │領1,000 元。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內│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見他字卷第150 │ │
│ │ │ │ │ 反面、152反面 │ │
│ │ │ │ │ 至153頁) │ │
│ │ │ │ │6.ATM提款影像( │ │
│ │ │ │ │ 見他字卷第6、7│ │
│ │ │ │ │ 、9頁) │ │
│ │ │ │ │7.聯邦銀行存摺存│ │
│ │ │ │ │ 款明細表(見偵│ │
│ │ │ │ │ 二卷第5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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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方子安│於107年1月8日20時9分許,│ │1.被告陳昌其之供│陳昌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及新│ │ 述(見警卷第5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光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 │ 至17頁、偵一卷│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話予陳儀娟,並佯稱:其先│ │ 第22至24頁、本│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肆元│
│ │ │前訂購商品之訂單,因內部│ │ 院卷第153頁)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扣款│ │2.被告江若豪之供│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述(見警卷第25│追徵其價額。 │
│ │ │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方│ │ 至39頁、偵一卷│ │
│ │ │子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 │ 第29至31頁) │ │
│ │ │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3.方子安於警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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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