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9年度,37號
KSDM,109,審自,37,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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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自字第37號
自 訴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自訴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林森淋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龍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孔德鈞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映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曼瑄律師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龔琮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子茜律師
      黃淳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 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2項定有明 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第343條,亦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自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林森淋、穩發 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龍隱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陳映 伶、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龔琮清7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自訴意旨認被告7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自訴狀所 載本案涉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並未記載項次,然 依自訴狀所載事實,顯然並無可能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 之罪,附此敘明),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自訴人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自訴,有 刑事撤回自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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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發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隆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