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9年度,37號
KSDM,109,審自,37,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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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自字第37號
自 訴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自訴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 、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 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 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第 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自訴 ,但就被告甲○○之性別、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於自訴狀並未詳加記載,經本院以被告姓名查 詢戶籍資料後仍無以特定,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 正,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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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