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浚銘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浚銘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小港中清宮」宮廟宮主。因欲向告訴人蘇永福催討債務 ,竟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18時20分許,在信徒得自由進出 之「小港聖飛堂」1 樓神明廳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 告訴人辱罵:「你不要起來,幹你娘!」並潑水在告訴人身 上,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同案被告邱宏明、邱程輝2 人被訴恐嚇及公然侮辱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