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333號
KSDM,109,審交附民,333,20201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簡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賴志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245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