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08號
KSDM,109,交簡附民,208,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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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光銘
被   告 馬道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09年度交簡字第2510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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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