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3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3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文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21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另併科 罰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 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且本次為被告第4 度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對於酒 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之情形下,無照(經酒駕逕註,有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騎 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肇事,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900號
被 告 楊文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甫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於109 年11月11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 巷00○0 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6時3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40分許 ,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與四維二路口,因面有酒容而 為員警攔檢,並於同日16時45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楊文泰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後,始發現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泰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高志程